南宁汽车租赁公司(一男子租191辆车抵押给他人)

管理员 2024-11-27 12:48:33 0

6月10日上午,多家南宁的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来到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法制大队,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从2021年底到2022年初,32岁的男子周某从南宁20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191辆小汽车,“抵押”给赖某,涉嫌骗走几千万元。一个多月来,191辆小汽车因涉案被查封,停放在荒凉的郊区,大部分为露天停放,遭受日晒雨淋。被骗走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及挂靠的私家车主心急如焚。

一男子租了191辆车抵押给他人

广西银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覃先生告诉记者,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周某先后从他的公司租了三辆车,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车期限,仅约定了每辆车每月的租金。从2022年4月开始,周某不再支付租金,手机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一男子租191辆车“抵押”给他人,涉嫌骗走数千万元

周某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受访者供图

之后,覃先生从同行处得知,周某在短时间内从南宁的20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共租了191辆小汽车。经过一番艰苦寻找,4月23日,这些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在南宁市友谊路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附近的郊区找到了被周某租走的车辆。他们想开走自己的车,却被看守场地的人阻止,双方先后报警,介入处理的是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6月9日,记者跟随覃先生等人来到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了解相关案情。据悉,周某将租来的191辆小汽车“抵押”给赖某,骗走几千万元。该局已将此案列为刑事案件侦查,目前191辆小轿车因涉案被查封。办案民警表示,覃先生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等待刑事案件结案。

一男子租191辆车“抵押”给他人,涉嫌骗走数千万元

查封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记者走访发现,张贴在赖某机动车停放点的一份《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查封决定书》上显示:“我局在侦查2022.4.23诈骗案中发现你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先决定查封。”决定书列出了191辆车的信息。

一男子租191辆车“抵押”给他人,涉嫌骗走数千万元

被周某涉嫌骗走的191辆车。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黄乒宾摄

6月9日,记者在赖某的机动车停放点看到,大量小汽车排成一条长龙停放在铁路支线旁。这些车大部分都很崭新,其中不乏豪车。停放点的出口处停着一辆警车,警车上的一名男子说,他是那洪派出所的协警,这些车因为涉案被警方查封、扣押,他被安排在这里值守已有十几天。

诈骗案殃及众多挂靠的私家车主

覃先生告诉记者,这些车大部分是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的,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是“空壳公司”,车子被扣押后,资金运转陷入困境,无法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给私家车车主,最终苦的还是私家车主。

一男子租191辆车“抵押”给他人,涉嫌骗走数千万元

被周某拿去抵押的车中,有不少是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的。受访者供图

一名私家车主告诉记者,今年1月,他贷款买了一辆19.98万元的凯美瑞小轿车,原想跑“滴滴”赚钱养家,后来觉得挣不到钱,就把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而汽车租赁公司把车租给了周某。如今,车子被扣押在这里,取车遥遥无期,他每月要偿还近5000元的购车贷款,生活压力很大。

另一名私家车主说,他的车也被扣押在这里,如今车子的年检时间已到,不知如何是好。

一男子租191辆车“抵押”给他人,涉嫌骗走数千万元

有的车主买来车衣给爱车穿上。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黄乒宾摄

记者看到,在连日的暴晒下,有些车已经开始脱漆,有的车主心疼爱车,还买了车衣来罩上。

覃先生等租赁公司负责人及涉案车主认为,“确权之诉”没有必要,因为这191辆车属于物证,它们登记在车主名下,每个车主均持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合法材料,权属明确,返还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他们希望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缩短这191辆车的查封时间,减少因此带来的贬值。

法律人士探讨如何避免因涉案财物贬值带来资源浪费

据悉,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扣押一年半载的情况,在此过程中一些贵重财物往往容易贬值,影响追赃挽损的意义。探讨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涉案财物贬值带来的资源浪费。

对于车主们的困惑,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韦显瑞律师分析,周某涉嫌骗走赖某的几千万元,赖某对这些车拥有抵押权,如果警方现在把这些车返还给租赁公司,会对赖某不利。当然,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有保管的义务,由于机动车长期风吹日晒会贬值较快,建议将这191辆车转移到安全的室内场所停放。

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见国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及时返还,属于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应予没收。同时,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司法实践中,私自抵押他人车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未经车主追认该抵押行为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无效,车主可以取回车辆,由无权处分行为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的受害人无须为此担责。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作为证据的涉案车辆,经登记、拍照等固定证据后,并经相关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返还受害人,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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