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嘀嘀快车、神州租车等等打车软件可谓是风生水起,很多年轻人习惯了只要出门就开启网上叫车模式,so easy and便捷~需求量的不断增加让很多待业人员看好这个行业的前景,纷纷购车或租车进军网上打车市场, 廖某荣便是其中的一员。今天的故事就从租车说起……
案情回顾
90后的廖某荣长期没有正当职业,2016年5月26日这一天,他寻思着租个车来做点载客生意,便向被害人车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
然而生意不景气,每日收入入不敷出,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廖某荣隐瞒车某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借款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日常开销。尝到甜头的廖某荣编造租车去福州经营“滴滴打车”生意的借口,再次向车某租赁一辆斯柯达轿车,并以车辆为车主以物抵债的幌子,将该车以58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雪佛兰轿车价值人民币58920元,斯柯达轿车价值人民币70982元。
法院审理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汽车租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1299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荣与被害人车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车主私自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借款及低价转卖他人,给车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信守承诺、按约履行是市场交易的第一守则。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度。
法官友情提醒,任何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想创造财富就要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以智慧和汗水换取回报。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的财物终归不能据为己有,还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三名中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