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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02: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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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子。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漆某7万余元。
2016年12月,张某与萍乡某车行签订租车合同,张某从该车行租借登记为漆某的小车一辆。在驾驶过程中,因张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认定案涉小车在交通事故中认定损失价格为74700元。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元。漆某因小车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漆某提出车辆报废损失74700元、鉴定费3000元,并提供了证据,被告张某没有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并因此确认原告漆某在本案中的损失为77700元。对于被告张某提出原告漆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漆某与承保案涉车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与被告张某之间系侵权法律关系,原告漆某选择起诉被告张某,是其对主张权利方式作出的选择,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即使原告漆某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车损险范围内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后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该院对被告张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