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也能“云”立案?
调解还能线上进行?
如何“搞定”网上开庭?
天津法院在线诉讼信息化操作指引
统统告诉你
在线诉讼平台包括
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
天津移动微法院
天津法院微开庭小程序
天津法院统一送达平台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诉前调解平台
……
请认准官方渠道~
在线诉讼平台操作指引
在线调解
01
立案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法官端完成调解员(调解组织)名册管理、调解案件管理、在线司法确认等工作。
02
对于已来到诉服大厅的当事人,立案法官可以在天津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管系统)完成登记立案后将调解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
03
调解员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端进行在线调解。
04
对于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和调解不成功转立案的调解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法官端审核后,调解案件通过光闸进入法院专网的案管系统“登记立案”模块。
05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选择相应法院进行在线调解。
06
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分为当事人/代理人端、调解员端和法官端,均位于互联网,通过该平台完成在线调解的案件能够通过光闸进入案管系统。
在线立案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
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线立案
①
通过互联网登录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网上立案”模块进行实名注册后根据提示进行在线立案。
②
首先打开“天津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然后通过“我要立案”模块在取得登录专用账号之后完成在线提交。
除此之外
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通过律师身份核验并取得专用账号后,在“网上立案”模块根据提示进行网上立案。
立案法官在法院专网登录办公办案平台-电子诉讼平台,对所有立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案件信息进入案管系统的立案管理模块;审核不通过的案件退回至原立案申请平台。
在线庭审
承办法官进入案管系统排期管理模块,在法庭排期的 “是否互联网开庭”选项选择“是”,完成互联网庭审排期。
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收到互联网开庭提醒短信,并根据短信中的开庭号在约定的时间进入系统。
承办法官通过互联网登录云审法官端主持庭审活动。
当事人端提供PC端(云审)、手机APP端(天津云审)、 微信小程序(天津法院微开庭)三种模式登录系统参与庭审, 当事人可按照短信内容中的下载链接安装相应的客户端。
互联网庭审结束后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通过高院光闸回传至电子卷宗,承办法官可在案管系统进行查看。
在线委托鉴定
共需几步?
只需三步!
01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或小程序“对外委托鉴定”完成在线委托鉴定任务的进度查看、证据材料补充和线上缴费等功能。
02
调解阶段,当事人或调解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的“申请鉴定”按钮发起鉴定。
审判阶段,承办法官可以通过案管系统的“司法鉴定”按钮发起鉴定。
执行阶段,承办法官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的“评估节点”按钮发起鉴定。
03
司法技术人员登录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完成对外委托、案件查询、案件审核、任务登记、机构评价等功能。
(内网地址为:http://192.1.173.240)
在线送达
怎样进行在线送达?
1. 办案人员可通过案管系统的表格生成页面创建电子送达,被送达人可在天津诉讼服务网、短信链接、天津移动微法院对法官发起的电子送达进行签收,送达回证返回案管系统后可打印查看。
2. 对于委托各院集约送达中心进行集约送达的,办案人员在案管系统选中相应案件后点击送达按钮,发起预约送达任务。
在线阅卷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
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阅卷”
天津移动微法院“手机阅卷”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阅卷”
申请网上阅卷
申请网上阅卷后,对于电子档案,档案管理人员COCALL会收到提醒,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法院专网登录档案系统-外网借阅授权模块,对阅卷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电子卷宗,承办法官COCALL会收到提醒,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案管系统对阅卷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可在原申请途径进行查阅,默认可查阅时间为72小时。
先别着急
还有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线诉讼过程中录入的电子文本和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等资料通过光闸统一进入天津法院电子卷宗管理系统。
天津高院“8890”(点击查看详情)服务台为上述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化运维服务。
最重要的是
各院采用在线诉讼平台
进行在线诉讼活动的
需要高度关注数据信息安全
各院应通过立案通知、应诉通知、法庭纪律等要求相关主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
当事人私自录制庭审视频或以其他形式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大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保障在线诉讼安全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