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 22号)

管理员 2024-09-19 09:57: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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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相关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

2、【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3、共同的是: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执行的。

4、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扣账务处理进项加计扣除,其属于应纳税额的抵减额,按政策规定需要分计提和抵减两个环节,在《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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