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酒店入住信息查询国家指定(行政诉讼因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

管理员 2024-09-21 22:18:13 0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收到第三人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为张某,申请将第三人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卜某变更为原告李某江。

行政诉讼:因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登记行为被撤销

被告经审查,提交的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于当日同意核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2016年1月28日被告核准将法定代表人由卜某变更为原告李某江的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的签字均非原告本人签字且原告并不知情,其系第三人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

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x区人民法院执行时才知晓其为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系原告曾经在第三人单位担任过电焊工时所提交的材料,其并没有同意担任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二、原告观点

2019年10月15日,原告来x办事住宿在x市x一如家酒店,刚入住不久,x市x区法院执行法官就来到酒店对原告进行司法拘留。据法官讲,因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存在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原告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依法对原告采取司法拘留。

行政诉讼:因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登记行为被撤销

原告听后一头雾水,因原告既不是该公司股东,也未被委任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与法官理论。原告于当晚被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查询得知:2016年1月28日被告核准了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卜某变更为原告李某江。

原告认为,因本次变更所依据的相关签字并非为原告本人签字。故该变更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本次变更登记(对于本次登记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保留行政赔偿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准予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三、被告观点

被告对案涉公司提供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形式要件要求,进而为其办理了设立、变更登记,被告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没有审查义务,故被告的登记行为具有合法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为案涉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因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登记行为被撤销

2016年1月28日,张某向被告提交了案涉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其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被告经形式审查无误后,准予变更登记,被告核准变更登记的行为具备事实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案涉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是张某,其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法院审理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应由其承担因登记错误导致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案涉公司申请设立时的委托代理人是张某,若存在欺诈,因登记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涉公司设立后,先后经过多次变更,分别包括股东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代理人均为张某,这些信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公司是正常运营的公司,因此,撤销该变更登记可能对第三人公司及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应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因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登记行为被撤销

案涉公司是否存在“非正常纳税人状态”,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目前不明,直接撤销变更登记可能存在税务方面的障碍和不良影响,也可能侵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四、鉴定意见

2016年1月28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背面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李某江,的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江本人书写。

五、庭审意见

原告对被告所作行政行为的程序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但经过鉴定,可以证明申请经办人在向被告递交设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据此,被告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且被告不能提供原告存在同意其变更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就现有证据来看,无法判断原告是否曾经同意作为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撤销变更登记行为予以支持。

行政诉讼:因行政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登记行为被撤销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8日针对第三人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由法定代表人卜某变更为原告李某江的变更登记。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头条##律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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