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怎么样(劳荣枝二审难免死)

管理员 2024-09-22 05:35:02 0

先说结论,很难。劳的涉案罪名共3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二审在江西高院开庭,一审时劳对自己涉嫌抢劫和绑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致他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她认为现有证据不够充分,且自己是被已经执行死刑的男朋友法子英胁迫,以上应该就是劳上诉的主要理由。

本案涉及7个生命,其中一个是2岁的小孩,在法子英的死刑判决书中,都是认定法杀害了这7人。在劳的一审中法院没有认定劳有亲手实施杀害其中任何一个。7个里面的6个都是认定了被法子英杀害的,但有一个很特别,没有主语,只是写着被害人殷某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经鉴定,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这里涉及两个命案,另外一个被害人陆某,被害时就是一个急切找活帮补家用的木工。法子英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是为了恐吓已经被绑架的殷某,让他尽快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法子英交代劳荣枝,“如果自己十二点钟不回来,就应该是被抓起来了,让劳帮自己报仇,把殷某杀掉”。之后法就按殷写的地址带着自制手枪去殷家拿赎金,殷的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法子英当场被警方抓获。

之后,法翻供,说之前说的是假话,殷是其用老虎钳拧铁丝勒死的。因为这里没有劳的口供,而法的供述前后不一,所以劳主张殷不是自己杀的。一审法院遵从疑罪从无,也没有认定是劳杀害了殷某。所以劳这边的辩护意见是因为受到胁迫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没有命案就可以争取罪不至死。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细节,两人共谋的第一起一家3口灭门案:在劳被捕后曾自己供述,称担心指纹留在杀人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法子英没有听从就走了。这里劳自己的口供可说明其在该案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

同时在这7个命案里,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劳参与共谋、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应共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劳主张自己是受胁迫的,我觉得难以理解,从1996年7月第一宗命案,发生在江西南昌,一家3口,到第二宗97年9月浙江温州,杀两人,再到99年6月,安徽合肥,杀两人,前后3年间,横跨多个省份,如果劳确实是受胁迫,这些时间里她应该有逃脱并举报的机会。但都没有听到她有在庭审提及,所以二审的结果我的理解,在没有其他新的证据情况下,劳荣枝仍是死刑的机会居多。

劳荣枝二审难免死,虽未亲手杀人,但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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