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育局发布了《衢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敲黑板,划重点。
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类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意见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演讲、主持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游泳、武术、健美操、跆拳道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设置标准
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
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
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衢州市XX区或XX县(市、区)”结构。
2
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
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学校、XX培训中心或XX教育培训”,为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英语培训”“英语教育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场地设施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并符合消防、环保、卫生、房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
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以下。
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应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教职员工
1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从事文化课程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具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其他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4
培训机构应有专职财务人员和安保人员。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审批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学段涵盖高中段及以下)由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专门举办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演讲、主持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游泳、武术、健美操、跆拳道等)的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许可,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审批流程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按“一件事”联办流程进行:
(一)举办者以经预登记的名称,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教育部门转交申请材料。
(三)教育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综合窗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与申请材料。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后,向综合窗口转交审批结果。
(五)综合窗口收到审批结果后,及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管理要求
1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共同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
2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3
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
培训机构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根据《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培训项目、招生信息、收费信息等。
于每年7月底前,将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并在年检时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5
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双方权利义务、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6
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等公示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7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
8
培训机构应在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核申请。
9
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0
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11
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 1 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12
严禁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13
严禁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14
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办学许可证》;
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15
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及时公布即时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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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教育局
编辑;王旭娇
(注:市教育局为衢州发布矩阵成员单位,其发布内容已授权衢州发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