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大理市教育体育局草拟了《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17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大理市教育体育局。
一、通信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办公区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二、电话:0872—2121489、2125137(电话反馈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三、传真:0872-2121890。
四、邮箱:dzb2125137@163.com。
大理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4月7日
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大理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大理市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名称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采用“大理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舞蹈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双方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1.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五)从业人员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3.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4.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5.从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2)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3)经大理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
(4)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五、党组织建设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当以一定方式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三)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任职。
(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办学属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3名以上党员建立党组织等。
六、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5.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指引,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6.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七、办学设施设备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配备。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三)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熟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八、培训内容和时间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严禁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六)线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七)培训时间不得和大理市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九、资金管理
(一)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银行资金监管相关要求,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
(二)2022年4月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三)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十、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内容包含:举办者、机构名称,举办地址,培训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制度,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等。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办者为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政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
(六)机构章程。
(七)教材及教学计划。
(八)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
十一、其他
(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导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本导则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大理市教育体育局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